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其他政策汇编

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收政策-
一、政策内容
关于中心中方区域的优惠政策:
(一)在先封闭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区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实行退税。2.对由哈方进入中心中方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区内设施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中心进入中方境内的货物按一般贸易税收管理规定办理。
(二)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从中心进入中方境内的,同意在按照海关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基础上,将每人每日一次携带物品免税额提高至8000元人民币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特殊政策:
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3.退税:从区外进入中方配套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三)免证:货物可以在中方配套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四)保税监管政策:①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②进口货物入区保税。③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④具有整车进口口岸的地级市行政区划内(含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二、享受政策条件中国一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内企业。
(政策解释部门:税务局)
三、参考文件
《国务院关于中国一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6〕15号)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享受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替代现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
(二)自2008年11月1日起将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提高到每人每日人民币8000元。
(三)扩大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税的试点。由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一般贸易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税问题,并优先考虑在边境地区扩大试点。
(四)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比照执行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
(五)对涉及边境贸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六)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边境一类口岸查验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投资额度,提高补助标准,扩大支持范围。
二、享受政策条件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政策解释部门:税务局)
三、参考文件
《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
函〔2008〕92号)
支持对霍尔果斯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同意霍尔果斯综合保税区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其中生产加工的货物可按其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受政策条件
霍尔果斯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政策解释部门:综保区)
三、参考文件
《关于中国一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整合优化为霍尔果斯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20〕134号)
支持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开放90项省级经济管理权限
一、政策内容
在体制机制层面赋予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特殊行政级别并下放辖区内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确认、进口车辆的注册、登记审验、酒类批发许可审批、拍卖业务许可权、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批权、纺织服装低电价企业名单审核、纺织服装企业运费补贴复审、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等90项省级经济管理权限。
二、享受政策条件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
(政策解释部门:市监局)
三、参考文件
《关于授予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77号)《关于授予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第二批自治区级管理权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9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自治区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权限》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支持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进行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
一、政策内容
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2024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一是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信息安全审核、仅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等9种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审批。二是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等13种审批事项审批改为备案。三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分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化妆品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等38种审批事项改为实行告知承诺。
二、享受政策条件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政策解释部门:市监局)
三、参考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4年版)》《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4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39号)
发文机关署名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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